2008年6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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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摇身一变 成了鲍翅馆
温州这名副指挥得好处十七万却让国家损失上千万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

  他擅自违规将政府的商业安置房出售给老板开酒店,仅此一项就给国家造成1000多万元的损失;他利用手上的职权帮助许多工程承包商承接义务,多年下来,他收受这些承包商所送的钱物价值53万余元。他就是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原副指挥林增国,被捕前系温州市瓯江三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林增国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追缴非法所得53万余元。

  安置房卖给老板开酒店
  林增国,今年56岁,被逮捕前已调任温州市瓯江三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1996年,他被温州市房管局任命为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经理。1997年,温州市房管局承担市政府布置的江滨路环城段改建工程后,成立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林增国兼任该指挥部副指挥(主持工作),负责对该路段1-6号地块进行拆迁、建设、安置等工作。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为国有公司。
  按照规划设计,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地块分两期拆迁,这一带将建设高层及多层住宅区。因市政府提出“显山露水”的决策,于是决定在那里建设广场。规划改变后,只有1号地块和6号地块建设安置房,其他地块大部分改建为绿地及广场,其中2号地块由景观绿化及部分商业安置房组成,地上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为商业安置房,地下7000多平方米为商场和停车场。这些建筑项目都由温州市房地产公司承建。
  2001年下半年,2号地块景观绿化及部分商业安置房工程开始施工不久,温州的东阿外楼大酒店老板周宗权(另案处理)得知该地块上将会兴建两层商业安置房消息后,多次找到林增国,想购买该地块的地上建筑开酒店。
  此时,林增国便擅自决定以市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把这一地块上的两层商业安置房出售给周宗权,每平方米价格为6500元,总价2368.6万元。随后,温州市房地产公司把施工方案按照酒店结构设计来进行调整。
  2002年8月22日,林增国代表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与周宗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两层商业安置房就这样变成了东阿外楼鲍翅馆。由于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全,又没商品房预售证,此处房产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手续。
  2001年至2005年初,林增国先后收取周宗权送上的17万元好处费,其中13万元是林以借钱名义索取的;另外,林还收取了金鲨鱼、BOSS、登喜路等名牌购衣卡5张,价值2.68万元。

  卖完地上建筑卖地下层
  由于规划改变后绿地面积增多,安置面积减少。温州市财政局对该路段投入和产出进行测算后发现资金缺口达2亿多元。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温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确定由市财政局按2001年6月测算时的价格对广场周边的营业房、2号地块的商业用房予以收购。然而林增国在该次会议上却只字不提2号地块地上商业安置房已被设计成酒店样式并被出售的事实。
  但是2号地块地上商业安置房擅自被卖,终使得市政府的收购计划落空,造成至今尚有117户2000多平方米被拆迁营业房未能得到安置。而由于逾期安置,从2002年9月1日起计算,到2007年6月止,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为此要支付安置补偿费、逾期安置补偿费、违约金共计1300多万元。
  2号地块的地上商业安置房被卖后,林增国又开始卖该地块的地下层。2003年11月,他再次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擅自决定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把2号地块地下层及夹层商业用房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卖给温州一家投资有限公司,总价3600多万元。但是一年后,该买卖合同引发纠纷,投资公司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此,温州市房地产公司要支付银行惩罚性利息、诉讼受理费等132万多元。

  辩称意见一一被法院驳回
  前后两次违规操作,国家经济损失达1490万余元,并造成了拆迁户上访。但是在法庭上,林增国依然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他说,出售2号地块的房价是由市物价局审核的,财政局同意的,所以可以出售该房子。至于地下层的出售,买方是明知所购买的房产手续不全的,而后来引发买卖合同纠纷时,他已调离原公司,所以这笔损失也与他无关。
  而实际上,按照温州市政府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商品房、拆迁安置落实以后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安置房,必须在公开销售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须经物价局、财政局、土地部门等联合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但林增国出售2号地块的房产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在认定林增国滥用职权罪名上,林的身份是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对此,法院经查认为,当时的温州江滨路环城段工程指挥部承担着项目安置、拆迁、补偿、工作协调等以及政策制订和实施等政府职能。虽然该指挥部是由部分临时人员组成的临时机构,没有法定的编制,也无明文规定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着向温州市政府、财政局等报告重大工程问题的职责,承担着执行政府及其相关政府部门交给的任务,接受政府的管理。因此,该指挥部应当视为承担着政府旧城改造的管理职能。林增国作为指挥部主持工作的副指挥,自然也在实施政府赋予的职责。由此,法院认定当时的指挥部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组织,而林增国则是该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也就表明林的身份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
  此外,法院还查实,林增国多年来利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一些工程承包商承接了不少安置房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等业务。一些承包商因此送钱送物表示感谢,林增国先后多次收取了共计30万余元的好处,加上担任副指挥期间的受贿,林增国共受贿53万余元。